【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诗山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禁毒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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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对毒品危害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其自觉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11月15日,诗山司法所联合镇禁毒办组织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禁毒警示教育活动,并前往诗山镇鳌峰村禁毒警示教育展厅参观学习。
禁毒警示教育
活动现场,社区服刑人员首先参观了展厅的禁毒教育宣传栏、各种展板、展品、真实案例,紧接着观看了禁毒警示短片,让社区服刑人员了解到毒品的历史及现状、毒品的分类、吸食毒品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参观禁毒警示教育展厅
通过观看吸毒二年、四年、六年后人体的变化,让他们更进一步加深了对吸食毒品危害的认识,提高了他们识毒、防毒、拒毒能力。
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强调,因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性,所以一定要牢固树立拒毒、防毒意识,一旦有人沾染毒品等待的结果必定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并要求各位严格遵守规定签订禁毒承诺书。
通过开展此次禁毒警示教育课,扭紧了服刑人员防毒的法条,敲响了服刑人员拒毒的警钟,遏制了服刑人员倾毒的想法,同时提高了他们对毒品防范的意识,巩固了监管教育矫正的效果。
根据我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非法持有毒品的;
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面对毒品我们的态度只有一个来源:诗山司法所
编辑:凤翔诗山 吕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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